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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持刀砍9岁女童致其缝200针因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今年7月6日上午,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的9岁女孩萱萱(化名)在家中被一名13岁男孩砍伤,头部、背腰部、胸部等超过20处伤口,曾在医院抢救17个小时,目前萱萱已出院回家休养。在案发后至今已超5个月,萱萱以及家长并未等来道歉或赔偿,而行凶男孩由于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提起的刑事诉讼因此被撤销,未受到管制措施。

13岁男孩持刀砍伤9岁女童

贾女士介绍,今年7月6日7点多,丈夫常先生在外地出差,她也要去上班,由于不放心把9岁的女儿独自留在家中,便将女儿送到了附近的爷爷家中。贾女士回忆,在送女儿去爷爷家的路上曾遇见住在附近的13岁男孩林某良。

贾女士嘱咐女儿不要给陌生人开门,同时贾女士通过电话通知外出的萱萱的爷爷奶奶尽快回去照看孩子。然而不久后,贾女士却接到了女儿出事的消息。

据悉,贾女士上班离开后不久,大约7点40分左右,林某良便来到萱萱爷爷家开始敲门,根据监控显示林某良持续敲门长达15分钟之久。

由于林某良是贾女士大儿子的同学,又是邻居,此前也曾找萱萱的哥哥一起玩耍,所以萱萱也认识林某良。在受不了长时间的敲门后,萱萱开了门。林某良进门后就抢夺萱萱手中的手机。遭到萱萱拒绝后,林某良便进入厨房,找到一把菜刀。不明就里的萱萱欲查看情况时,林某良持刀砍向了萱萱。

据贾女士转述,当时萱萱十分害怕,向其苦苦哀求“我现在就把手机给你”。然而,林某良将萱萱的手机摔碎继续行凶。身材瘦小的萱萱被砍倒在地,她装作昏迷林某良才停止伤害。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后林某良自行骑自行车离开。

萱萱在确定林某良离开后,使用家中另一部手机拨通家长的电话求救。萱萱爷爷赶回家后,发现了满身血迹的孙女,在邻居的帮助下,将萱萱送往宽甸县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经过长达17个小时的抢救,女儿终于捡回了一条命。”贾女士说。

据贾女士提供的病历显示,7月6日上午9点43分,萱萱被送往医院就诊,头部和后背部可见多处皮肤裂伤,双上肢可见皮肤裂伤。在另一份病历中显示,萱萱系被刀砍伤、头皮裂伤、开放性颅骨骨折以及胸背腰部切割伤等。

贾女士告诉记者,男孩身高在1.7米左右,体重超140斤,而自己的女儿体型瘦弱、身高不到1.4米,女儿根本无法还手。“我女儿身上有超过20处伤口,缝了200针。”

行凶者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

据悉,事发后林某良骑自行车返回自己家中,并未拨打120急救电话或报警电话。

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城北派出所接到萱萱家人的报警电话后,迅速出警赶到案发现场同时控制住林某良,城北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此后,案件移交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警队处理。 两日后,该案件以故意杀人案被立案侦查。宽甸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经审查,林某良故意杀人案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立案侦查。

7月9日,在萱萱渡过危险期后转入普通病房后,辽宁省丹东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了伤情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显示,头皮多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胸背部、腰部、左前臂及左肘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一级;左肱骨髁上不完全骨折构成轻微伤;左肱三头肌部分断裂构成轻微伤。

在立案约一个半月后,警方告知贾女士,由于案发时林某良未满14周岁,刑事立案被撤销。在这段通话录音中,办案人员称案件基本事实没有问题,男孩配合警方调查,因林某良年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面对这样的结果,贾女士与家人难以接受,目前男孩未受到管制措施,而事发后女儿及家属也尚未获得男孩家属的道歉、赔偿。

办案人员表示,可由贾女士一方自行进行民事诉讼。贾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未提起民事诉讼,主要原因是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目前案件流程还未走完,我们对于办案的一些细节仍存在疑问。另外因家里目前已是负债状态,经济原因暂时并未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贾女士表示,林某良已满13周岁,身高1.7米左右,体重超140斤,家属对他的年龄存在疑问,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对对方进行骨龄鉴定,但公安局回复说,提交的骨龄鉴定申请被驳回。

此外,贾女士介绍,伤情鉴定过程中,有左侧顶骨见斜行骨折纹、局部颅骨内板翘起的叙述。而在7月27日,丹东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中,并无颅骨骨折的结论。贾女士当即提出质疑并要求说明原因,相关部门回函称是因为两份资料送达时间不一致工作疏忽所致。目前,贾女士已经提交二次鉴定的申请,目前尚未得到答复。

贾女士介绍,这件事情发生后,自己一家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在过去几个月里,她带女儿去沈阳、天津、北京、石家庄等地的三甲医院进行过咨询与治疗。目前的治疗方案更适用于成年人或者疤痕面积较小的情况,由于萱萱只有9岁,年龄较小,担心激光等治疗方案有副作用,所以暂时选择保守治疗。目前住院、治疗费用、路费等已支出超10万。“女儿的头上、身上留下20余处伤疤,面积较大,看起来触目惊心。”贾女士说。

除身体上的创伤外,萱萱心理上也受到影响,出现了焦虑、不安等心理创伤。贾女士说,女儿性格比较内向,出事之后变得很封闭,不愿意说话、拒绝接触外人。她回忆,有一次带女儿外出,看见一个跟那男孩体型相近的人,女儿立刻就躲到妈妈身后紧紧拽着她,嘴里说着“我害怕”。

目前萱萱已回到家中休养,无法恢复正常上学。

律师:家属可请求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目前,贾女士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表示不认可。现在的鉴定机构的名称为辽宁省丹东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该鉴定机构系丹东市司法局管辖的社会类司法鉴定机构,在2022年12月5日《丹东市司法局关于三起司法鉴定违规执业活动的处理通报》中,关于该鉴定所就有两类执法违规行为。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涉及刑事案件的鉴定机构选取,《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第十八条还规定“因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严格管理。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

律师认为,在丹东区域内,丹东市公安局刑事鉴定中心以及下辖区县局刑事物证鉴定室等均有法医临床伤情鉴定资质,本案并未先行委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程序严重违法。对此贾女士有权请求重新委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对于该案件以故意杀人罪被立案后,又因年龄问题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殷清利律师称,原来《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由于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恶意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来逃避刑事处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7条第3款增加“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律师指出,结合本案,因涉嫌男孩未满14周岁,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致人重伤”的前提条件,再结合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才能启动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殷清利律师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如果本案确实无法在刑事责任上有所进展外,除了法律规定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之外,贾女士可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向男孩父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此起到震慑作用。

来源:

https://m.weibo.cn/status/485279126336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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